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業務助理僱用管理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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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業務助理管理,作為獎優汰劣之
    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業務助理係指以年度預算編列經費、工程管理費或其他
    相關經費支付之按月計薪臨時人員。

二之一、業務助理的僱用分為續僱及新僱兩種:
  (一)續僱:於業務助理僱用契約期間屆滿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績效
        考核並合於規定予以繼續僱用。
  (二)新僱:因新增業務或業務助理離職需徵求新進業務助理。

二之二、新僱業務助理進用程序:
  (一)由業務單位簽核,內容需載明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預算科目,
        並加會本府主計處及秘書處。
  (二)業務單位辦理甄選作業,簽請縣長裁示,並加會秘書處。

三、業務助理的考核分為績效考核、專案考核兩種:
  (一)績效考核:於僱用契約期間屆滿前,考核其僱用期間之績效,做
        為是否續僱之依據。
  (二)專案考核:於僱用期間違反僱用契約書之約定或本要點第八點規
        定;或協助辦理特殊重要活動,有具體績效者,得辦理專案考核
        。

四、考核按其工作、品德操守、服務態度三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表現分
    數佔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四十;品德操守與服務態度分數各佔考核分數
    百分之三十,考核表由秘書處訂之。

五、考核總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者。

六、考核獎懲如下:
  (一)考列甲等人員:給予續僱。
  (二)考列乙等人員:給予續僱,連續兩次考列乙等者,不續僱。
  (三)考列丙等人員:不續僱或解僱。
    前述考核考列甲、乙等續僱業務助理,仍得視經費狀況、業務需要及
    契約內容,執行人力精簡政策,不予續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救濟。

七、業務助理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足以影響本府聲譽之民刑事判決或處分者。
  (二)有曠職、遲到、早退紀錄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九日者(含生理假及家庭照顧假)。
  (四)辦理業務,故意刁難或態度惡劣,有實據者。
  (五)上班時間從事非工作項目或交辦事項,經主管認定足以影響業務
        者。

八、業務助理違反僱用契約所訂義務,或具有下列各項之一者,得由各業
    務主管單位辦理專案考核:
  (一)怠忽職務,洩漏職務上機密,致損害本府聲譽,有實據者。
  (二)涉及民刑事案件,雖經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其主管長官認為
        確實不適合繼續任職者。
  (三)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本府聲譽,有實據者。
  (四)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實據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累積達三日者。
  (六)於契約期限內經查獲三次不在勤,以曠職登記者。
  (七)代替他人簽到退,經查獲屬實者。
  (八)上班時間從事非工作項目或交辦事項,經主管認定足以影響業務
        者。

九、業務助理原則不得辦理出差。如因業務需要配合加班時,得申請補假
    ,或請領加班費。每月加班最多以四十小時為限,遇有特殊情形逾四
    十小時之加班,應專案簽准,惟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
    每小時加班費支給標準以契約所訂月薪金額除以二四0。

九之一:業務助理其他給假如下:
  (一)生理假:每月一日。(不另給薪資)
  (二)產假:
        1.分娩前後:八星期(含例假日),薪資照給。
        2.流產:妊娠三個月以上:四星期(含例假日),薪資照給。
  (三)陪產假:二日,薪資照給。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當日及前後二日
        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二日請假,該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及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
  (四)家庭照顧假:每年七日。(不另給薪資)
  (五)事假: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四日,薪資照給;到職不滿一年
        者,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依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以一日計。
  (六)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六日,薪
        資照給;到職不滿一年者,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依比例計算後
        ,未滿半日以半日計,超過半日以一日計。
  (七)婚假:因結婚者,給婚假七日,薪資照給。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
        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於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八)喪假:下列核給假,薪資照給。
        1.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
          死亡者,給喪假三日。
    前項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業務助理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
    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
    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不
    得少於半日,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惟應於僱用契約期限內
    實施。

九之二、業務助理有未滿一歲子女須親自哺乳,給予哺乳時間每日二次(
        得合併申請),每次三十分鐘。如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請求
        調整工作時間或每日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惟減少之工作時間,
        不得請求薪資。

十、業務助理之績效考核由各業務單位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定,並送秘
    書處備查。

十一、業務助理薪資以不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為原則,
      並依本府規定標準支給。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時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
      契約所訂月薪金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十二、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