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年終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為辦理駕駛、技工(含
    測量助理)及工友(以下均簡稱工友)年終及另予考核,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係依「高雄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第二條之規定。

三、工友年終及另予考核甲等者之比例,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令或相
    關規定調整之。

四、借調人員年終及另予考核由工友之服務單位辦理考核,另予考核若於
    年終辦理時應併計於服務單位考核比例。

五、為使考核能更公平及客觀,茲將評比分組如下:
  (一)受考人數為一人之機關、學校,當年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人員。
  (二)受考人數為二、三、五、六、七人之機關、學校,當年年終考核
        考列乙等者。
  (三)受考人數為四人或八人以上之機關、學校,當年年終考核由各機
        關、學校自行評比。

六、各評比分組之評比方式如下:
  (一)受考人數為一人之機關、學校,依其所提之年終考核表(含相關
        證件如獎懲令、出勤紀錄表)提列乙等至符合考核甲等比例。
  (二)受考人數為二、三、五、六、七人者,依其所提之年終考核表(
        含相關證件如獎懲令、出勤紀錄表)提列甲等至符合考核甲等比
        例。

七、評比資料初核彙整完畢送本府秘書處複核後召開考核會議,決議結果
    與各機關、學校原考核等第有不符者,除受考人數為一人之機關、學
    校由本府考核會議逕予核定外,受考人數為二人以上之機關、學校由
    本府秘書處徵詢機關、學校首長意見後核定。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