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各機關學校表揚模範工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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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為鼓勵本縣各機關學校工友工作意願及
    發揮工作潛能,以激勵工作士氣及提升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工友之激勵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本要點所稱工友,指縣府暨所屬一、二級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及
    代表會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編制內工友(含駕駛及技工)及測量助理
    。

四、各機關學校工友,服務滿三年以上,且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
    一者,得遴選為模範工友:
  (一)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三)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四)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五)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
  (六)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模範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乙等以下。

六、縣府表揚之模範工友,每年以五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五年未曾依本要
    點或相關法令獲選為模範工友者為優先。

七、模範工友之推薦,應經各機關(單位)學校遴選至多推薦一名,並檢
    具推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報縣府審議。推薦表、具體事蹟表、事蹟簡
    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八、模範工友之審議:
  (一)初審:由縣府(秘書處)辦理初審。
  (二)複審:由縣府工友年終考核會議審議,縣府副縣長主持審查,審
        查結果由縣府(秘書處)簽報縣長核定。

九、獲選之模範工友,由縣長頒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陸仟元,給予公假三
    日,及一年內年終考核得優先考列甲等。另將績優事蹟公佈於縣府網
    站,廣為宣揚。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請畢。

十、各機關(單位)學校對所遴薦人員,在縣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
    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縣府(秘書處);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
    情事發生,應函知縣府(秘書處)廢止其推薦。
    各機關(單位)學校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工友,如有不實者,應撤銷
    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一、辦理模範工友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縣府(秘書處)編列預算支
      應。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