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辦理採購訂定底價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程序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
    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處
    暨所屬學校移由本府辦理之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訂定底價時,
    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二、奉核後移由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辦理招標時,應備妥底價
    表(以評選或評審辦理採購之限制性招標,於完成評選【審】會議紀
    錄陳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移秘書處辦理議價時再併移底價表)
    ,底價表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註明預算金額,
    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註明預計金額(限制性招標議價
    ,應參考廠商報價),並於底價表業務單位之欄位依序核章,再陳縣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三、訂有底價之採購案,應將底價表放入信封內,再由秘書處另準備底價
    專用信封,陳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經核定之底價表再由縣長
    或其授權人員將其放入秘書處準備之底價專用信封彌封並加蓋騎縫章
    。

四、完成底價核定後,由秘書處派員領取後逕送本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政
    風處)簽收保管,開標當日截止收件後(限制性招標則為議價前),
    再由秘書處派員至政風處領取,供開標使用;如遇流標或廢標(曾開
    啟之標價封由主持人再予彌封並加蓋騎縫職章),則於開標結束後再
    送政風處保管,俟再開標日截止收件後再派員領取。

五、採購案經二次開標,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或廢標者,業務單位應檢討
    原因,不宜勉強再行招標,如確定不再招標或重新(另案)招標,原
    核定之底價封,由秘書處通知政風處逕為處理。

六、直接邀請廠商辦理議價或比價之採購案,於邀請廠商報價後,將廠商
    之報價併底價表(底價表填註預算、預計金額並依序核章)放入信封
    內,再另準備底價專用信封,陳縣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底價,經核定之
    底價表再由縣長或其授權人員將其放入底價專用信封彌封並加蓋騎縫
    章後,由業務單位派人領回保管。

七、本作業程序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