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依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設高雄市政府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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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本府政風法令之擬訂及政風興革建議之審議。
(三)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督導
、追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政風案件之檢討。
(五)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督導或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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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置委員若干人,
由本府秘書長及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首長或相當層級人員依職務性質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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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置幹事二人至三人
,由本府政風處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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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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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得針對本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
學者、社會人士舉辦政風座談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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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委員親自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
關主管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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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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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市長核定後實施,並副知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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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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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設有政風室者,應比照本要點設置政風督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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