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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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升施政效能,設高雄市政府廉政
    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本府一級機關首長。
  (三)本市立空中大學校長。
  (四)具工程、法律、財政或公共事務等專長之社會人士或專家學者三
        人至六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報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七、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會務。

八、本會報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設有政風室者,應設各機關廉政會報;其組成、任
      務及運作比照本會報辦理。
      各機關廉政會報,以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為委員;機關首長為召集人
      ;副首長一人為副召集人,並得聘任社會人士或學者專家一人以上
      擔任委員。
      前項機關廉政會報委員由各機關自行聘(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