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工程品質暨材料之試驗工作,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試驗工作之範圍如后:
(一)本府興辦之各項工程。
(二)上級機關蒞縣抽查委託代為試驗之工程。
(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委託代為試驗之工程。
(四)本府公共工程品質抽查小組抽查簽報應行試驗之工程。
(五)其他經機關首長核准代為試驗之工程。
三、本府公共工程品質材料試驗室(以下簡稱試驗室)執行試驗工作項目
:
(一)已完成混凝土構造物鑽心取樣抗壓強度試驗。
(二)已完成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三)已完成瀝清混凝土面層鑽心取樣厚度之測試,暨瀝料含油量,篩
分析壓實度試驗。
四、工程試驗項目及數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規定:
1.所有混凝土工程在50立方公尺上均應實施混凝土抗壓強度試
驗。
2.土木工程混凝土同一配比在50立方公尺以上300立方公尺
以下者鑽心取樣一組(三個)試體,超過300立方公尺以上
部份每超過300立方尺加取一組(三個)試體,進行抗壓強
度試驗。
3.建築物、水溝及橋樑工程之混凝土部份,每50立方公尺應製
作圓柱試體一組(二個)試體,超過50立方公尺以上者每增
加100立方公尺加取一組(二個)試體進行抗壓度試驗。
4.預力樑之混凝土部份每支應製作一組(二個)
試驗,進行抗壓強度試驗。
5.瀝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面積一五00平方尺以下者應實施鑽
心取樣一組(三個)試體,進行厚度,含油量篩分析壓實度試
驗。超過三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每增加一000平方尺加取
一個試體進行試驗。
(二)特殊混凝土工程及為確保工程品質實際需要得酌予增減抽取試體
數,並由工程單位專案簽辦。
(三)另有關上級補助經費之工程項目另有訂定試驗規定者依上級規定
辦理,但應明確於工程合約書中訂明。
五、工程材料鑽心取樣試驗之申請及執行時機:
(一)依合約規定一次付款之工程應行試驗項目全部完成後向主辦工程
單位提出試驗申請。
(二)依合約規定得分期分段估驗付款之工程得就部份完成之部份,依
程序提出申請。
(三)主辦工程單位於受理承包廠商提出試驗,應由該工程監工人員填
具「本府工程材料試驗請驗單」經該管局科室主管(或由該管課
、股長以上人員代為決行),並由監工人員確實登載試體製作日
期,監工人員若發生有未依實填載或填載錯誤,依規定追究失職
責任,若涉有故意填載不實情形,將依法究辦。
(四)為便於承包廠商一致之公平性混凝土構造物試體之鑽心取樣工作
一律於該混凝土構造物澆灌滿二十八日後實施。
(五)承包廠商於接獲試驗室通知鑽心日期時間後應指派專人攜帶工程
合約書配合辦理,避免鑽心取樣位置發生錯誤。
六、鑽心取樣位置之決定:
(一)混凝土構造物鑽心取樣位置採一組(三個)試體,分散於構造物
具有代表性之位置分別取樣。取樣位置由本府試驗室人員依合約
書圖暨現場實況酌情辦理。
(二)混凝土圓柱試體之製作,應由承包廠商會同監工人員製作,並於
該試體以簿紙(萱紙類)填寫取樣施工位置及日期並由監工,承
包廠商簽章,並將製作完成試體存放保養位置告知甲方以便甲方
進行抽查。
(三)瀝青混凝土鑽心位置之選定,採用距離路肩50公分及100公
分以內之路面,按左、中、右之順序依次採取(3公尺寬度以內
之路面採用50公分之標準,3公尺寬度以上之路面採用100
公分之標準)以符合鑽心取樣之公平性。另有關瀝青混凝土瀝料
之採取,由承包廠商於施工前通知監工人員,並由監工人員確實
前往施工現場採取。
七、試驗方法暨不合格案件之判定:
(一)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238(混凝土鑽心試驗及切鉅試體抗壓
及抗彎質度試驗法)、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營繕工程注意事項第
十九條附件暨工程合約書內所附瀝青混凝土路面施工說明第十八
條規定辦理。
(二)不合格試體之判定:
1.混凝土鑽心取樣試體經抗壓強度試驗結果,同一配比混凝土構
造物三個(或多個),試體試壓強度之平均值,如小於規定壓
力強度之百分之八十五或單一試體之試壓強度小於規定壓力強
度之百分之七十五者判定為不合格。
2.混凝土圓柱試體經抗壓強度試驗結果,同一配比之混凝土構造
物中之任何一個試體試驗壓強度小於規定之壓力強度判定為不
合格。
3.瀝青混凝土面層經鑽心取樣測試其厚度結果,其平均厚度低於
設計厚度或單一試體厚度小於規定厚度百分之九十者判定為不
合格,含油量篩分析試驗亦同。
八、混凝土構造鑽心取樣不合格案件申請重新試驗處理原則:
(一)不合格案件得再繳費重新申請鑽心取樣試驗,但以一次為限。
(二)重新鑽試方法係於原不合格試體之鑽心位置一公尺範圍內左、右
各再取一試體試驗結果數值加上原不合格試體結果數值平均,若
其平均數仍未達規定抗壓強度之百分八十五,即判定該批材料不
合格,若其結構或安全堪虞,該構造物應拆除重做(每次以50
立方公尺為原則),不合格構造物之拆除重做所有損失(包括供
給材料)由承包廠商負擔。
(三)惟該不合格構造物經建築師(設計人員)認定結構上安全無虞者
得准其依扣款方式辦理,但仍應針對不合格構造物部份加六倍懲
罰性之扣款。
(四)試體經試驗不合格之工程,承辦王程單位應針對該工程實施列管
追蹤,並鑽心抽驗。
(五)試驗不合格之承包廠商,應確實依工程主辦單位之通知確實依合
約之規定改善。
九、試驗紀錄暨報告之製作:
(一)試驗工作人員應鑽心取樣之位置登載於鑽心記錄表內,混凝土構
造物現場鑽心位置上應以紅色噴漆註記鑽心試體之編號。另瀝青
混凝土鑽心位置亦應以鄰近之門牌編號。電線桿編號之相關位置
詳細註記,以便爾後複查或承包廠商申請重新鑽心基礎位置之依
據。
(二)試驗報告表依試驗結果製作後,交監工人員會章送本府政風室核
發,另不合格案件經本府政風室核章後函發各工程主辦單位核處
。
十、抽驗結果之獎懲:
(一)經試驗室試驗不合格之工程案件,發現有監工不實或違失責任,
導致工程品質不良者,監工人員適時予以議處,其直屬長官應一
併負連帶責任。
(二)承包廠商其工程品質經本府公共工程品質抽查小組、本府公共工
程品質材料試驗室或上級單位抽查抽驗累計達三次不合格者,經
本府最後一次通知日起一年內拒絕該承包廠商承攬本府暨所屬機
關之工程,並報請該管機關予以處分。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各承辦工程單位有關規定辦理或依上級規
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與工程承包廠商有關部份,各承辦工程單
位應列入工程契約辦理。
十三、本要點規定事項未盡週延部份隨時修訂之。
十四、本要點自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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