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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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
    施政效能,特設高雄縣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推動、管考及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審議本府及所屬機關實踐端正政風績優人員選拔、政風法令之擬
        訂及政風興革建議。
  (五)定期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修(訂)定具體防弊措
        施,並追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六)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
    委員34人,由本府秘書長、機要秘書、一級機關首長、各單位主管兼
    任之;另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各推薦一
    人,外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3人。
    委員任期二年。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以上,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推薦人員,外聘專家學
    者、社會公正人士出列席本會報,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會報設置要點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