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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使用本處經管場地及各項器材設備,請注意安全維護,不得變更既有設 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器材,使用後應立即拆除;布置及復原工作 ,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如有毀損短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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