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處經管場地及各項器材設備,請注意安全維護,不得變更既有設
  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器材,使用後應立即拆除;布置及復原工作
  ,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如有毀損短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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