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縣長就本府員工指派或聘請專家學者、社
會公正人士擔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及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
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前項委員,女性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派遣人員或承攬廠商之工作人員如遭受本府員工性騷擾時,本府應受理申
訴且與派遣(承攬)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派遣(承攬)事業
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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