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獎勵影視媒體蒞澎拍攝影片優惠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影視業者在本縣拍攝之影片符合下列規定者,申請本府及各附屬機關提
  供公共車船及各項設施服務得依收費標準給予優惠:
  一、電影片、電視連續劇、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於
      本縣取景超過四分之一以上,得依收費標準給予八折之優惠。
  二、電影片、電視連續劇、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於
      本縣取景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得依收費標準給予五折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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