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低碳建築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低碳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日常節能指標: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第
      四節檢討外;為減少資源耗損暨鼓勵風土綠建築風貌,需達到再生
      節能與外殼風貌項目積分加總六分之基準值,且各項積分皆需達到
      基準值。
      再生節能與外殼風貌項目內容及其說明與申請竣工查驗應檢附文件
      、各項積分計算及基準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水資源指標: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水撲滿:容量一點五公噸以
      上),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且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三百條及同編第三百一十八條之規定。此外,建築物
      室內除專供清潔用途之水栓外需全面採用省水器材。
      前款所指供清潔用途之水栓,係為洗衣間或廚房空間設置之水栓,
      且該空間單元最多設置一處。
  三、基地保水指標:建築物留設之法定空地,其空地應有百分之五十以
      上之綠地或透水鋪面,以涵養及貯留滲透雨水。
  四、綠化量指標: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
      與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之乘積,且植栽種類應以耐風、耐鹽、耐
      旱之本地原生馴化種類為原則,另該建築基地應至少種植一棵喬木
      ,並建築基地綠化之總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訂定發佈之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惟適用範圍不受建
      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限制。
      使用分區或用地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如附表三。
  五、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及建築基地面積達
      零點二公頃或戶數達二十戶以上整體建築開發者,應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第五節「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
      回收再利用」規定辦理。
  六、為因應澎湖氣候條件與節約能源之目的,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二百
      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民宿業者,及建築基地面積達零點二公頃或
      戶數達二十戶以上整體建築開發者,應考量設置太陽能、風力發電
      留設所需空間並於都市設計審議時提出完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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