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兒童輔導機構以下列兒童為服務對象: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予以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予以安置者。
  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予以責付、安置或收容者。
  四、適應障礙或行為偏差者。
  五、其他需實施輔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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