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輔導機構以下列兒童為服務對象: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予以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予以安置者。 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予以責付、安置或收容者。 四、適應障礙或行為偏差者。 五、其他需實施輔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