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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兒童輔導機構應針對兒童及其家庭或照顧者提供下列服務: 一、偏差行為輔導。 二、心理輔導。 三、就學輔導。 四、庇護照顧。 五、醫療保健服務。 六、家庭輔導。 七、追蹤輔導。 八、其他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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