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嬰安置機構應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寢室(含工作人員值夜室)。 二、盥洗衛生設備。 三、廚房。 四、餐廳。 五、調奶室或調奶台。 六、辦公室。 七、諮商輔導室。 八、視業務需要設置嬰兒室、康樂室及其他必要之設施設備。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