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婦嬰安置機構應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寢室(含工作人員值夜室)。
  二、盥洗衛生設備。
  三、廚房。
  四、餐廳。
  五、調奶室或調奶台。
  六、辦公室。
  七、諮商輔導室。
  八、視業務需要設置嬰兒室、康樂室及其他必要之設施設備。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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