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福利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因利用或對兒童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七、違反兒童福利法受主管機關行政處分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