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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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
    放作業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工作,於辦理消費券發放作業期間設置消
    費券發放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消費券發放作業事宜,得設置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期間
    為二個月。

三、本府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辦理事務如下:
  (一)督導鄉(市)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工作事項。
  (二)督導鄉(市)戶政事務所消費券發放名冊、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
        之編造事項。
  (三)消費券發放所設置之核定事項。
  (四)消費券發放所設置地點及對應郵局之公告事項。
  (五)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遴派彙報事項。
  (六)督導鄉(市)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講習事項。
  (七)消費券因地制宜發放計畫之核定事項。
  (八)消費券委辦費核撥及相關核銷事項。
  (九)消費券發放前一日保管於當地警察機關調查彙報事項。
  (十)消費券發放法令及發放方式之宣導事項。
  (十一)督導鄉(市)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所發放結果統計彙報事項。
  (十二)消費券統一發放日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消費券發放工作事項。

四、本府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總幹事一人
    ,設組置組長、視導、組員、辦事員若干人,由本府核派,分別辦理
    指定事務。

五、作業中心兼職人員支給兼職費(簡任為新臺幣三千元、薦任為新臺幣
    二千五百元、委任為新臺幣二千元),不得支給主管加給。本府支援
    人員得於預算額度內由作業中心按規定支給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