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
放作業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工作,於辦理消費券發放作業期間設置消
費券發放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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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為辦理消費券發放作業事宜,得設置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期間
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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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辦理事務如下:
(一)督導鄉(市)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工作事項。
(二)督導鄉(市)戶政事務所消費券發放名冊、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
之編造事項。
(三)消費券發放所設置之核定事項。
(四)消費券發放所設置地點及對應郵局之公告事項。
(五)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遴派彙報事項。
(六)督導鄉(市)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講習事項。
(七)消費券因地制宜發放計畫之核定事項。
(八)消費券委辦費核撥及相關核銷事項。
(九)消費券發放前一日保管於當地警察機關調查彙報事項。
(十)消費券發放法令及發放方式之宣導事項。
(十一)督導鄉(市)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所發放結果統計彙報事項。
(十二)消費券統一發放日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消費券發放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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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總幹事一人
,設組置組長、視導、組員、辦事員若干人,由本府核派,分別辦理
指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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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中心兼職人員支給兼職費(簡任為新臺幣三千元、薦任為新臺幣
二千五百元、委任為新臺幣二千元),不得支給主管加給。本府支援
人員得於預算額度內由作業中心按規定支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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