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協助幼兒獲得適當之托育,減輕
家庭負擔,促進幼兒身心健康與平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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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兒(家長)托育津貼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就托於本縣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有下列各款之一
者:
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之幼兒。
2.寄養家庭幼兒。
3.領有本縣困苦失依幼兒生活扶助者。
(二)補助標準:
1.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新臺
幣一千五百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
2.本府或各鄉(市)公所已有補助(如幼兒補助款、幼兒教育券
、特殊幼兒托教補助…等),其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者,再補助其差額;若補助額已達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者,不
再補助。
3.申請程序: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
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按季向幼兒就讀之公
私立幼兒園提出申請。
(1)申請書(附件一)
(2)低收入證明或困苦失依證明文件正本。
(3)幼兒園繳費收據正本。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5)領據。
(6)印領清冊(附件二)。
(7)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各公私立幼兒園收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應即初步查核其申請文
件是否齊全,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併同上述文件函轉本府覆核
。
5.經本府覆核符合規定者,應撥款予各公私立幼兒園,轉發各申
請人,或由本府直接撥款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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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得追回其已請領之金額
,並不再受理申請。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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