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托育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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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協助幼兒獲得適當之托育,減輕
    家庭負擔,促進幼兒身心健康與平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幼兒(家長)托育津貼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就托於本縣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有下列各款之一
        者:
        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之幼兒。
        2.寄養家庭幼兒。
        3.領有本縣困苦失依幼兒生活扶助者。
  (二)補助標準:
        1.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新臺
          幣一千五百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
        2.本府或各鄉(市)公所已有補助(如幼兒補助款、幼兒教育券
          、特殊幼兒托教補助…等),其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者,再補助其差額;若補助額已達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者,不
          再補助。
        3.申請程序: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
          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按季向幼兒就讀之公
          私立幼兒園提出申請。
         (1)申請書(附件一)
         (2)低收入證明或困苦失依證明文件正本。
         (3)幼兒園繳費收據正本。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5)領據。
         (6)印領清冊(附件二)。
         (7)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各公私立幼兒園收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應即初步查核其申請文
          件是否齊全,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併同上述文件函轉本府覆核
          。
        5.經本府覆核符合規定者,應撥款予各公私立幼兒園,轉發各申
          請人,或由本府直接撥款予申請人。

三、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得追回其已請領之金額
    ,並不再受理申請。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