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為便利處理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案件,特依內政部七十八年二
    月三日臺(78)內營字第六六一八三六號函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違章建築經主管建築機關勘查認定其建築基地及建築物符合有關建築
    法令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補行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三、違章建築符合第二點之規定者,違規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下列書件申請補照:
  (一)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書圖。
  (二)建築師安全鑑定證明書。
  (三)已完工建築物各向立面及屋頂平台照片。

四、違章建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建造、已開工而未申報開工
    或施工中各階段必須勘驗部分未依規定申報者,應分別依建築法第八
    十六條或八十七條之規定處以罰鍰,始得准予補照。

五、本要點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