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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解決本府辦理公共工程所取得
    土石方之處理,促進營建剩餘土石方以資源化回收再生利用,進而增
    加地方建設財源收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公共工程取得之土石方,除依工程契約規定得使用於該工程外,
    剩餘之土石方則由本府提供(指定)地點暫屯,於工程完工後採公開
    標售方式處理為原則。

三、本府為公開辦理標售土石方作業,應成立估價小組,以各主辦工程單
    位之副主管為召集人,其成員則由主辦單位及建設局派員組成。

四、公開標售作業由各該工程主辦單位主政,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
    法令辦理。

五、剩餘土石方公開標售或以權利金方式辦理後,扣除實際施工成本,所
    得財源由本府、鄉(市)公所、村(里)或社區以三對等方式分配之
    。

六、本府分配部份優先編列為主辦單位主管業務之預算,鄉(市)公所及
    村(里)或社區之回饋金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並透列鄉(市)公所預
    算辦理。

七、鄉(市)公所及村(里)或社區所分配之回饋金限於辦理左列項目:
  (一)漁港設施及港區環境清理。
  (二)村里(社區)之小型零星工程(以供公眾使用目的者為範疇)。
  (三)其他由村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以全體村(里)民利益為
        目的之社會教育、文化及環保活動等工作。

八、回饋金之收支及運用,本府得視情形隨時抽查,如有違反前項條文所
    規定之使用項目者,得以剔除,並由相關人員負責追繳公庫。

九、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