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9日

所有條文

  澎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組織自治條例依據澎
  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及公司法暨相關法令規定制定之。

  本公司受澎湖縣政府指揮監督,並授權澎湖縣農漁局指揮督導各項公司
  業務。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五人,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不克出席時,得由董事長指定一
  人代理之,其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公司置監察人一人,除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但
  不得加入表決。

  本公司置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綜理公司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設有下列單位分掌有關事項:
  一、業務-掌理文書、庶務、人事、出納、家畜(禽)來源調配管理、
      集運、交易、核算、交貨及供應人承銷管理與服務等業務。
  二、電宰-掌理家畜(禽)電宰、評級及運輸配送事項。
  三、會計-掌理歲計、會計、統計及審核等事項。

  本公司置業務員、管理員、評級員、會計、雇員等分別承經理之命辦理
  各該管業務。

  經理差假時其職務由業務員、管理員、評級員、會計依序代理。

  本公司設業務會報,由所僱全體員工組成之,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報,均由經理召集並主持之。

  業務會報,除業務報告及檢討改進事項外,其討論範圍如下:
  一、董事會決議案之執行事項。
  二、業務發展之計畫及執行事項。
  三、員工之考核事項。
  四、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五、突發事件之處理事項。

  本公司於解散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澎湖縣政府。

  本公司員額編制表由澎湖縣政府另定之。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