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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澎湖縣政府各機關單位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

二、補助(捐)對象:澎湖縣農會。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助澎湖縣農會慶祝農民節籌備處辦理農民節活動,由澎湖縣政
        府農漁局(以下簡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配合澎湖縣農會納入慶
        祝農民節計畫辦理,補助金額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二)補助澎湖縣農會辦理農業推廣,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配合澎湖縣
        農會納入農業推廣事業工作年度計畫辦理,補助金額為計畫總經
        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三)補助澎湖縣農會辦理屆次改選,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配合澎湖縣
        農會納入屆次改選計畫辦理,經費包括選務工作籌備事宜(印刷
        費、業務費、差旅費等),補助金額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
        上限。
  (四)補助澎湖縣農會興建農漁產品集貨場或生鮮超市,由本局編列預
        算配合澎湖縣農會納入興建農漁產品集貨場或生鮮超市計畫辦理
        ,補助金額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五)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補助澎湖縣農會慶祝農民節經費。
  (二)補助澎湖縣農會配合辦理農業推廣事業工作年度計畫。
  (三)補助澎湖縣農會配合辦理屆次改選各項選務工作。
  (四)補助興建農漁產品集貨場或生鮮超市經費。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補助澎湖縣農會慶祝農民節經費:經籌備處決議後由澎湖縣農會
        檢附總計畫及領款收據,送本局申請。
  (二)補助澎湖縣農會配合辦理農業推廣事業工作年度計畫:由澎湖縣
        農會檢附農業推廣事業總計畫及收據,送本局申請。
  (三)補助澎湖縣農會配合辦理屆次改選各項選務工作:由澎湖縣農會
        檢附總計畫及收據,送本局申請。
  (四)補助興建農漁產品集貨場或生鮮超市經費:由澎湖縣農會檢附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書向本局申請。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補助澎湖縣農會慶祝農民節經費:由本局承辦單位審核無訛後,
        簽會會計單位並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逐級核章後撥款。
  (二)補助澎湖縣農會配合辦理農業推廣事業工作年度計畫:由本局承
        辦單位審核無訛後,簽會會計單位並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逐級核
        章後撥款。
  (三)補助澎湖縣農會配合辦理屆次改選各項選務工作:由本局承辦單
        位審核無訛後,簽會會計單位並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逐級核章後
        撥款。
  (四)補助興建農漁產品集貨場或生鮮超市經費:由本局依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計畫審核無訛後,簽會會計單位並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核
        定補助經費額度,並依發包金額按本規定第二點補助比率核撥。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二)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三)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四)受補(捐)助經費請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送本局辦理結
        報,但有特殊情形,須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同
        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五)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
        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
        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
        (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
  (六)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
        關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辦理,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份之補(捐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
        一年至五年。
  (二)依農會年度考核成績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
        估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