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扶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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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扶助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協助警察拘捕人
  犯而致傷亡之民眾,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縣警察局。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民眾於警察拘提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時,予
      以協助者。
  二、民眾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者。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者,依下列扶助標準予以扶助: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臺
      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扶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三萬
          元至新臺幣五萬元生活費。
    (二)極重度障礙(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至新臺幣三
      十萬元。
  四、因傷或身心障礙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卹金並支付殯葬費,如於
      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植物人或極重度障礙情形時,依各該
      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五、給與植物人、極度障礙者生活費扶助,於癒復至重度障礙或死亡時
      停止發給;植物人於癒復至極重度障礙時起,其生活費扶助,依極
      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

  前條規定之撫卹、殯葬費、慰問金、生活費應由主管機關主動核定發給
  。

  第四條規定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由受傷或身心障礙者本人具領;
  撫卹金由遺屬具領,其順序比照民法遺產繼承之順序辦理;殯葬費由實
  際支出者具領。

  本自治條例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殯葬費、生活費,由本府以編列
  預算方式辦理。

  本自治條例於依法令規定負有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職務之人員,不適用
  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