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7日

所有條文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社會福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特
  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制
  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
  理。

  本基金為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編列附
  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之盈餘款。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捐贈。
  五、其他收入。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有關社會保險事項。
  二、有關國民就業事項。
  三、有關社會救助事項。
  四、有關社區發展事項。
  五、有關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六、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項。

  本基金規定之收入應解繳本府指定之公營行庫代理收付,並設本基金專
  戶存儲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社會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或指定人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縣長就社會局、財政局、行政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
  人員派兼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日常事務。
  本會置工作人員,由本府就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僱人員
  ,其員額循預算程序定之。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預、決算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主
  席,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
  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報、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