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15
人,瀏覽人次:
82828982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澎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婦女安置機構配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得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二、社會工作員。 三、輔導員。 四、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輔導員依安置人數計算,每五人至少應置一員,未滿五人 以五人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