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婦女福利機構之設置,應以促進婦女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除依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構內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建築管理等規定
  二、機構應符合無障礙環境及設備規定。
  三、機構之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室內採光及通風應充足,並應善盡
      管理及維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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