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婦女權益保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3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促進兩性地位之實
  質平等,以保障婦女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婦女權益之保障,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其非屬各業
  務主管單位職掌者,以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為執行單位。

  本府應設澎湖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定婦女政策、兩性平等及婦女保護之法令。
  二、督促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婦女政策。
  三、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婦女福利。
  四、提供婦女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
  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依重點工作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與
  人員、實務工作者及學者專家。
  本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章   一般婦女權益保障
  本府應採行適當措施,提供婦女可自由行動使用之空間,以保障其自由
  安全及必要之隱私。
  本府應致力於提供夜歸婦女安全之交通運輸。
  本府應致力於提供婦女夜間通行安全之適當夜間照明。
  員警機關依法令拘留、留置婦女嫌疑人或保護管束婦女時,應注意男女
  生活空間區隔,維護其個別隱私。
  本府所屬相關機關應定期檢查所轄公共廁所,並消除窺視設備。

  本府應採行適當措施,確保兩性在政治及公共事務中之平等地位。
  本府任務編組之委員會外聘委員,於聘任時,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
  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本府所屬各機關遇有主管職務出缺時,宜就相同績優人員之女性,考量
  優先予以陞任。
  本府應推動婦女參與公共事務,鼓勵婦女參與社團,並輔助婦女社團。

  本府應採行下列措施,排除婦女就業歧視與障礙:
  一、鼓勵企業設置或提供適當育兒措施。
  二、設置婦女就業歧視申訴專線,落實職場性騷擾防制機制。
  三、提供婦女就業諮詢、就業研習及求才、求職服務、以協助其適性就
      業。
  四、辦理職業訓練,提供婦女學習專業技能,協助請領訓練期間訓練生
      活津貼。
  五、加強婦女勞工勞動權益教育,補助事業單位及產職業工會辦理兩性
      平權教育。
  六、將勞動法令有關保護婦女規定及兩性工作平等之處理機制列入年度
      檢查項目,並加強實施女性工作場所勞動條件之檢查。

  本府應採行下列措施,提供婦女平等之教育環境與機會:
  一、辦理下列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一)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兩性平等教育工作。
    (二)培育性別平等教育種籽教師,負責推廣工作。
    (三)教育相關人員應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研習,每二年至少
          三小時。
    (四)獎勵機構學校、教師、學生、家長與民間團體辦理並參與性別
          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五)鼓勵男性積極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宣導活動。
  二、提供均等之教育機會與多元教育學習模式,引導婦女適性發展並鼓
      勵其參與各項活動。
  三、結合機構學校、家長、社區與民間團體舉辦各項婦女終身學習進修
      課程及親職教育活動,提供婦女自我成長與發展機會。
  四、為失學之婦女辦理下列教育學習與輔導:
    (一)結合相關單位建立輔導網絡,提供輔導及協助安置及再學習機
          會。
    (二)為失學之婦女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
  五、為未婚懷孕、遭性侵害等不利處境之婦女,提供下列彈性多元教育
      措施:
    (一)協調各文教機構提供其進修機會。
    (二)獎勵各級學校提供其彈性多元教育之機會。
  六、為外籍、大陸配偶辦理下列教育學習與輔導:
    (一)結合機構、學校、民間團體與社區辦理生活適應、家庭教育與
          生活倫理等相關教育活動。
    (二)結合學校資源為外籍配偶辦理識字教育輔導。
    (三)建立外籍暨大陸配偶輔導網絡,適當提供輔導及協助安置及再
          學習機會。

  本府於制定重要環境及生態保護政策,須公開徵詢民間團體意見時,除
  必要之專業團體外,應徵詢相關婦女團體之意見,並邀請婦女團體參與
  。

  本府應採行下列措施,提供婦女平等從事藝文活動之環境與機會:
  一、鼓勵婦女從事藝文專業工作。
  二、健全婦女藝文工作者或團體之創作環境。
  三、提供婦女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與空間。
  四、保障婦女不因性別問題造成從事藝文活動之障礙。
  五、協助婦女藝文工作者或團體發展藝文相關事業。

  本府應規劃完善之醫療保健政策,並採行下列措施,以維護促進婦女健
  康:
  一、有關婦女之醫療保健政策及決策過程之制定,應有婦女之建議、參
      與制定。
  二、建立婦女健康諮詢服務管道,提供婦女各項保健、衛生教育及醫療
      諮詢服務。
  三、提供下列對婦女友善之醫療環境:
    (一)加強婦產科診療環境之隱密性,減少婦女就醫之不適。
    (二)推動母嬰親善醫療環境。
  四、建立下列老人及長期病人之照護體系,以減輕婦女負擔。
    (一)設立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長期照護服務中心,提供諮詢及
          轉介服務。
    (二)推動機構及社區雙軌式照顧服務、暫托服務、居家照護服務。
    (三)執行失能老人或長期病患個案管理。
  五、建立外籍與大陸配偶健康諮詢服務管理,提供婦女各項保健、衛生
      教育及醫療諮詢服務。

  本府應將培訓兩性平等專業人力納入常態訓練體系,並將兩性平等意識
  納入一般常態訓練課程內。
  本府應積極培訓婦女領導人才。

  為保障婦女權益,本府應結合民間社會福利團體,辦理婦女及其家庭之
  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福利服務、權益倡導等相關防治措施。

第三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