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托育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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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協助幼童獲得適當之托育,減輕家庭負擔,促進幼童身心健康
    與平衡發展。

二、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幼兒托育補助:
        1.補助對象:就托於本縣核准設立之公立托兒所幼童。
        2.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助四百元。
        3.申請程序:由各公立托兒所統一造冊並檢附收據及納入預算證
          明函送縣政府申請補助。
  (二)兒童托育津貼:
        1.補助對象:就托於本縣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有下
          列各款之一者:
         (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之兒童。
         (2)寄養家庭兒童。
         (3)領有本縣困苦失依兒童生活扶助者。
        2.補助標準:
         (1)每名兒童每月補助一千五百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一千五百
            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
         (2)本府或各鄉市公所已有補助(如幼兒補助款、幼兒教育券、
            特殊兒童托教補助…等),但補助金額未達一、五百元者,
            再補助其差額;其補助額已達一千五百元者,不再補助。
        3.申請程序:
         (1)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
            格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繳費收據等資料於
            每年三、六、九、十二月按季向兒童就讀之公、私立托兒所
            、幼稚園提出申請。
         (2)各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收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應即初步
            查核其申請文件是否齊全,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併同印領清
            冊及收據函轉本府覆核。
         (3)經本府覆核符合規定者,應撥款予各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
            ,轉發各申請人,或由本府直接撥款予申請人。
  (三)臨時托育補助:
        1.補助對象:本縣兒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婦女或領取行政院勞委會
            之勞工失業保險給付者之0至二歲子女,於立案托育機構或
            領有保母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證之保母或通過各縣市政府、
            職訓局辦理之保母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之保母臨時托育者
            。
         (2)未滿十二歲領有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安排於領有
            保母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證之保母或通過各縣市政府、職訓
            局辦理之保母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之保母或立案托兒所、
            育幼機構、養護機構接受臨時托育服務者。
         (3)其他經社會工作員評估有必要補助者。
        2.補助標準: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三千元整,半日托每次最高補助
          新台幣二百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二百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
          補助之,全日托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四百元,實際繳交金額未
          滿四百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之,每月補助以不超過十五
          日為原則。
        3.申請程序:
         (1)由幼童父母逕自選擇立案機構或有保母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
            證之保母或通過各縣市政府、職訓局辦理之保母專業訓練八
            十小時以上之保母托育。
         (2)於托育後三個月內檢附申請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就托
            機構立案證書影本或保母技術士證照或保母人員專業訓練結
            業證書(時數證明)影本、低收入戶證明、行政院勞委會勞
            工保險失業給付證明、特殊境遇婦女證明或罕見疾病或重大
            傷病卡影本、繳費收據或證明(正本)、領據等相關資料至
            鄉市公所由鄉市公所先行初核通過後再函送本府覆核。
  (四)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1.補助對象:
         (1)中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除外),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
            三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實際就托於已立案之公私托兒
            所之幼童及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四足歲至未滿五足歲實際
            就托於已立案之公私托兒所之幼童及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
            四足歲至未滿五足歲實際就讀於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之幼
            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另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
            兒童亦得補助之,唯補助以一學年為限。
         (2)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
            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
            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
         (3)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
            關規定辦理。
        2.補助標準:符合本補助對象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六
          千元,實際繳費未達六千元者以實際繳費補助之;已請領行政
          院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托育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
          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
          ,其額度低於本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
          際繳費之額度。
        3.申請程序:
         (1)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分別於當年四月十五日前
            、十月十五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家戶戶籍謄本、家戶所
            得、財產清冊、幼童稅籍資料)送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
            申請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分認證之初核,再函轉本府複核,由
            各鄉、市公所核發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分認證。
         (2)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持符合中低收入戶家庭身
            分之認證於當年四月底、十月底前向就托之已立案公、私立
            托兒所及幼稚園統一列冊分別向本府業務主管單位(教育局
            及社會局)提出申請補助。
         (3)各公、私立托兒所及幼稚園應於開學時於「全國幼生管理系
            統」登打幼兒資料,並透過「全國幼生管理系統」進行補助
            身份勾稽,統一製作印領清冊檢附相關繳費收據、中低收入
            戶證明文件及園所領據向本府申請補助,經核准完成後將撥
            款予園所,由園所轉發申請人。

三、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得追回其已請領之金額
    ,並不再受理申請。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