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
    及補助準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具創業意願與工作能力者。
  (三)新創業或己創業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一年以內者。
  (四)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者。

三、申請本補貼所經營之公司、行號,稅籍應設於本縣並依法辦理登記。

四、本利息補貼年限最長三年,並為全額補助,補貼利息之貸款額度每人
    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核計,超出前述金額之利息由貸款人自行負擔
    ,貸款金額未達五十萬元或還款年限未達三年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
    還款年限補貼。
    本貸款之利率按承貸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並採浮動計息方式。
    第一項所稱利息補貼,僅就正常繳息補貼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及違約
    金。

五、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同時申請,但同一事業申請
    者,不得超過二人,且應有相關合夥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派員訪視確認有經營
    事實後,發給核定函:
  (一)經銀行核貸之創業計畫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及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
  (四)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五)金融機構貸款證明。
  (六)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切結書。
  (七)身心障礙類別登記為慢性精神病者,需附上醫療機構所開立具工
        作能力之「精神疾病患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
  (八)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

七、受補助人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十二月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至本
    府辦理請款手續:
  (一)六個月內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領據。
    前項資料如有欠缺,本府應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視同放棄當期補助。

八、受補助人所經營之行業不得為妨害公共秩序、違背善良風俗之行業。

九、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時,經輔導仍不依規
    定改善者,終止補貼:
  (一)戶籍遷出本縣或未親自經營。
  (二)經營不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
  (三)歇業或轉讓。
  (四)暫停營業超過一個月以上。

十、受補助人若有正當理由需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相關事宜,應先以書面
    函報本府核准。

十一、本府為了解受補助人經營情形,得不定期派員訪視,受補助人不得
      拒絕、規避或妨礙。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申請上級機關補助,或由澎湖縣身心障礙
      者就業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