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協助社會福利在地服務工作計畫進用人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協助社會福利在地服務工
    作計畫」(以下稱本計畫)進用人員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進用人員為用人機關依「協助社會福利在地服務工作計畫
    作業規定」以契約進用之人員。

三、進用人員之僱用關係應訂立定期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進用人員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四、進用人員每月工作日數最高二十二天,其酬勞給付基準為每日八佰元
    ,前開工資已包含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五、進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用人機關應依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
    等法等規定給假(給薪),並應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並提繳工資墊償基金及退休金。

六、僱用管理:
  (一)用人機關應辦理教育訓練,明確交代工作項目與作業規範,並督
        導進用人員確實遵守及執行。
  (二)進用人員每日上、下班應親自簽到、退,以記錄出勤狀況,其中
        簽到退紀錄有打卡、刷卡紀錄等亦可。
  (三)用人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進用人員實施工作輪調,並得經勞資雙
        方協商後,「調移」特定之國定假日俾以實施「週休二日」,經
        調移後之國定假日視為正常工作日,惟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八
        小時,每二週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四)進用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民眾個人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予保密,進用機關並應善盡資訊安全控管之責。違反保密義
        務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七、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應於三十日前向用人機關提出;進用人員契約
    終止或契約期滿,應即無條件解任。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用人機關可依其相關法規、契約等規定辦理,並得
    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