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由本縣推行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良好之社區(領航社區)與協力社
區共組聯合社區,推動有共同需求之居民服務方案,並彼此學習
社區工作理念與技術,使社區間的學習從「陪伴社區」進而成為
「伙伴社區」發展區域社區工作能量。
(二)有效運用資源,關懷社區弱勢族群,以增進社區居民福利。
(三)建立自主運作且永續經營之社區營造模式,強調貼近社區居民生
活、在地人提供在地服務、創造在地就業機會、促進地方經濟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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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本縣立案、會務、財務健全之社區發展協會,經調查有共同福利需求
,具長期(二年以上)合作及執行能力,且皆能配合辦理福利社區化
服務者。
(一)聯合社區之組成:
由曾獲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或本府評鑑甲等以上或積極運作、
會務正常且曾推行福利社區化方案之社區,聯合多個社區或志工
單位、大專院校或其他社會福利服務單位,共同討論當地極需推
動之福利社區化方案。
(二)計畫內容:應以推動社區內弱勢民眾福利服務為主題,並應包含
以下福利社區化方案至少二項:
1.老人福利服務:關懷訪視、送餐服務、健康促進、活躍老化方
案、電話問安及設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等。
2.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弱勢兒童社區陪伴及輔導、訪視關懷服
務、弱勢兒少暑期生活照顧營隊等。
3.新移民家庭福利服務:關懷訪視、生活輔導適應、促進多元文
化融合、支持性服務等。
4.婦女福利服務:婦女志工外展服務、婦女社區成長學苑、弱勢
婦女培力服務。
5.單親家庭福利服務:單親家庭子女課業輔導、單親家庭關懷訪
視、支持團體、培力等。
6.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者關懷支持、體適能活動、才
藝展演、身心障礙者關懷訪視等。
7.弱勢家庭福利服務:家庭支持活動、低收入戶、高風險等弱勢
家庭關懷訪視服務、親職教育輔導、隔代教養家庭支持方案。
8.其他:如志工培訓方案及其他與弱勢民眾有關之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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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及項目:
(一)補助項目:講師費、出席費、志工交通費、誤餐費、印刷費、場
地佈置、場地租金、設備租金、文宣費、臨時工資、專案服務費
、雜支、專案管理費或其他推行計畫之必要支出等。(補助標準
如附表)
(二)受補助單位得於各該子計畫內核定補助項目補助經費不超過百分
之二十範圍內勻支。
(三)補助標準:
1.聯合社區計畫:經本府書面審查符合本計畫者,其補助標準如
下:(如補助標準表)
2.以上各計畫之執行,應每週應至少提供六小時以上之服務,並
持續執行三個月以上;本處得依預算情形、計畫內容及申請單
位以往申請相關計畫辦理情形、核銷狀況等,於補助額度內審
定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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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期程:
(一)收件及初審:計畫案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至各鄉(市)公所
完成初審。
(二)計畫審核:經各公所初審後再由本府完成計畫審核。
(三)計畫執行:審查通過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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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基本資料:應載明當地社區特性、資源狀況、服務需求情形、服
務內容、與現有服務體系分工狀況與網絡聯結情形、聯合社區分
工及合作等情形。
(二)計畫書:應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
內容、方式、預期效益、計畫評估指標。
(三)經費概算表:應依補助項目分別載明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申請經費及經費來源。
(四)本計畫以申請單位為主辦單位,其他協力單位為協辦單位,本府
為指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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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審作業:
計畫初審由各鄉(市)公所負責評分,得分達七十五分以上始得陳送
本府審核辦理。(初審評分表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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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考核:
(一)本府得採不定期稽查,活動計畫未執行者補助款應全額繳回,核
定計畫因故變更應於活動前核備,經費支用不當或未執行者,並
列入下一年度停止參與本計畫之參考。
(二)會議紀錄:計畫執行中如需要召開會議協調者,應將工作會議內
容作成紀錄,作為下次會議檢討改進及聯合社區共同發展重點方
向,並回傳本府備查。
(三)計畫管理:
1.每月執行進度:應於每月五日前應將前一月執行成果以表格方
式紀錄,並回傳本府彙整。(附件三)
2.方案效益評估:
應於方案結案後檢附方案效益評估表併同成果報告送本府辦理
結案。(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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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輔導機制:
(一)本府社會處:主要任務為輔導與協助社區互助狀況,並給予經費
補助。計畫相關社工員、工作人員運用專業知能,協助所轄社區
提供輔導諮詢,尤其對福利社區化有關方案提供督導。
(二)鄉(市)公所:為第一線輔導單位,需了解並提供所轄聯合社區
之輔導諮詢。
(三)顧問團:由本府視需要遴選專家學者組成,於計畫年度內不定期
實地赴計畫執行社區瞭解工作推動情形,其任務為政策建議、諮
詢輔導、技術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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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聯繫機制:
(一)聯合社區聯絡員:聯絡員為義務職,由社區推薦熱心人士或志工
為之,除旗艦社區之總幹事或理事長外,各聯合社區視需要推一
名聯絡員,擔任社區訊息傳遞或協助社區工作之進行。成員需為
該聯合社區內熟悉電腦網際網路操作,且需配合參加相關培訓課
程。
(二)工作暨督導會議:由澎湖縣政府視需要召集相關工作人員、各鄉
(市)公所、顧問團所參與之會議,於年度內不定期舉辦,透過
會議之辦理共同討論、分享年度內各聯合社區執行情況及研擬方
案推展相關規劃。
(三)聯繫會報:視需要由縣內社區發展協會、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及大
專院校共同參與,於會報中溝通有無、分享經驗、交流情誼以達
服務溝通無障礙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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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核銷程序:
(一)為利社區發展協會財務運作順利,受補助單位得採申請預撥補助
經費百分之五十,惟應於完成預付經費之核銷程序後始得申請撥
付餘額。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執行完成,並於各該鄉(市)公所
指定時間,備齊下列資料逕向各公所辦理核銷:
1.領據、原始支出憑證。
2.經費支用明細表。
3.以協會名稱開立之專戶存摺影本。
4.成果報告 1式 2份,成果報告(附件五)並應包含成果照片及
其他與活動相關之文件資料。
(三)各鄉(市)公所於完成核銷撥款程序時應一併將方案效益評估表
、活動成果報告及成果照片及納入預算證明、領據送府辦理結案
。
(四)受補助單位核銷之支出憑證,由各鄉鎮市公所依規定審核,並妥
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處查核,倘有賸餘款項並應繳回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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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相關規定:
(一)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
(二)申請單位應依實際需要提出具體活動計畫,每一申請單位以申
請一案為原則,並得免自籌經費配合。
(三)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
辦法」確實辦理,相關憑證並請依規定保管十年。
(四)受補助單位得由本府指定代表本縣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評鑑、
衛生福利部旗艦計畫甄選及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以供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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