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第十二條所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失其效力,已完
  成變更編定者並通知地政單位回復原編定類別:
  一、申請人於核准函發文日起一年內,未依土地使用相關法規申請土地
      使用變更者。
  二、申請人依土地使用相關法規申請土地使用變更遭駁回者。
  三、未依開發預定進度完成興建者。但公有土地申請用地變更後依法釋
      出供民間投資開發者,不在此限。
  前項核准函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人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其展延以二
  次為限,展延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倘申請展延未敘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時,本府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後駁回
  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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