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風災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6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貳、目的
    為有效推行風災災害防救應變措施,於災害發生之虞或災害發生時,
    成立「澎湖縣風災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其任務如下
    :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動態,即時通報相關單位及傳遞災情。
三、災情及損害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與報告事項。
四、加強防救災有關機關之縱向、橫向聯繫,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

參、組織
一、組織架構圖:(詳附件)
二、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兼任,副指揮官二人
    由副縣長、主任秘書兼任,執行長由參議一人兼任,執行秘書由消防
    局長兼任,中心成員由各級開設任務編組單位派員擔任,除執行所屬
    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相關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
    變對策,採取必要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三、各單位進駐本災害應變中心成員,應授予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
    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四、緊急應變小組:風災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單位應同
    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應變中心所交付之災害防救
    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肆、成立、撤除時機
一、風災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
  (一)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成立時【區分為三級開設】。
        1.三級開設時機:颱風即將來襲,對於海上作業避風船隻可能造
          成威脅時。
        2.二級開設時機:風災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無立即性重大
          災害發生。
        3.一級開設時機:風災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有立即性重大
          災害發生。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時【區分為三級開設】。
        1.三級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澎湖
          縣尚未列入警戒區時)
        2.二級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澎湖
          縣已列為警戒區內時)。
        3.一級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計八
          至十二小時後暴風圈將接觸本縣陸地,即由地區指揮官(縣長
          )裁示開設時間。
二、風災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機:
  (一)指揮官指示撤除時。
  (二)中央氣象局解除臺灣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澎湖縣未列入警戒區
        時。

伍、作業方式
一、風災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消防局五樓災害應變中心,辦理災害之各項防
    災、應變及災後復原事項。
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消防局應立即以通報單報告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及通知各編組局、室及公共事業單位進駐或撤離應變中心作業
    ,並通報各鄉鎮市成立或撤除對應之風災災害應變中心。
三、有關進駐單位及作業人員規定如下:
  (一)三級開設:消防局人員編組於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全天候
        掌握颱風動態。
  (二)二級開設:接獲中央氣象局通報本縣已列入颱風警戒區,消防即
        成立先期應變小組進駐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握颱風動態及
        相關資訊以先期進行反應施處,接獲縣長指示或研判本縣進入颱
        風暴風範圍十二至廿四小時前,由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海巡隊、南
        部地區巡防局第七海岸巡防總隊(第七二岸巡大隊)、民政局、
        建設局、觀光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農漁局等單位業務
        承辦課(室)主管或承辦人,先行進駐災害應變中心進行防災準
        備、防災宣導等事項,並密切注意颱風動態。
  (三)一級開設:接獲縣長指示或研判本縣進入颱風範圍八至十二小時
        前,由澎湖防衛司令部、澎湖縣後備司令部、海洋巡防總局第八
        海巡隊、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七海岸巡防總隊(第七二岸巡大隊)
        、台灣電力公司澎湖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公司澎湖營運所、中
        華電信公司澎湖營運處;縣政府民政局、建設局、教育局、觀光
        局、社會局、兵役局、警察局、消防局、農漁局、衛生局、環保
        局等及其他必要單位業務承辦課(室)主管、承辦人,嚴密監視
        颱風情勢,如發生災害,即時彙整災情,處理災害。
  (四)本縣公共車船管理處、財政局、地政局、主計室、行政室、人事
        室、計畫室、政風室等單位於本縣風災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期間,
        由業務單位視情況建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各項災害防救
        工作。
四、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參加防救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揮官或授權
    人員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指
    示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五、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各
    級指揮人員報告執行情形。
六、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由各單位及鄉市公所依權責繼
    續處理,各鄉市公所應於二日內,將初步災情及處理情形送澎湖縣消
    防局彙整。
七、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應隨時視需要召開防救災工作相關會議。

陸、作業單位權責
一、民政局:
  (一)辦理有關民政系統災情查報事項。
  (二)協同辦理罹難者處理事項。
  (三)督導鄉市公所防災整備工作,災情通報及協調聯繫事項。
  (四)協調宗教團體協助救濟(助)事宜。
  (五)辦理本縣古蹟災害防救事宜。
  (六)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財政局:
  (一)轉頒(發)上級政府訂定工商業資金融通事項。
  (二)辦理本縣災害準備金籌措事宜。
  (三)協調稅捐單位,辦理有關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事宜。
  (四)辦理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三、建設局
  (一)辦理有關營建工程災害搶救有關事項。
  (二)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具協助救災工作。
  (三)都市計畫以外之地區道路、橋樑搶通(修)。
  (四)督導辦理電力、自來水防災整備及緊急搶修事宜。
  (五)預防海水倒灌等防洪事宜及相關關災害搶救措施。
  (六)辦理對受災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處理有關事項。
  (七)辦理災害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八)其它有關建設事項。
四、教育局
  (一)辦理救災借用校舍及校舍損壞之查報、整修。
  (二)督導各級學校辦理防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三)辦理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五、觀光局
  (一)協調動員本縣政府、民間車輛、船舶等交通器具協助災害防救。
  (二)聯繫處置市區道路搶修。
  (三)督辦本縣風景區災害防救事宜。
  (四)督導辦理電信、中油防災整備及緊急搶修事宜。
六、社會局
  (一)彙整房屋倒塌狀況。
  (二)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塌救助事項。
  (三)安定災民生活、協助災民就業輔導及勞工災害之處理事項。
  (四)辦理有關罹難者屍體處理、彙整因災死亡名冊及家屬服務事項。
  (五)辦理災害時救濟、救急物資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六)協調宗教、慈善團體及機構協助救濟、救助事項。
  (七)其他社會救助(濟)有關事項。
七、兵役局
    協調相關軍事單位支援救災事項。
八、行政室
  (一)辦理有關災情及救災新聞之發佈宣導及其他有關新聞連絡事項。
  (二)救災、勘災任務車輛調度。
  (三)其他有關救災新聞事項。
九、計畫室
    依據指揮官裁指示列管本中心各任務編組處理災害防救事項。
十、人事室
  (一)辦理停止上班上課事項
  (二)其他有關人事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主計室
      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籌措及其他有關主計事項。
十二、警察局
    (一)辦理警察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二)辦理有關警勤區防災宣導、災區警戒、緊急疏散、治安維護等
          事項。
    (三)辦理有關災區替代道路規劃、交通狀況調查、管制、疏導等交
          通管制事項。
    (四)協助災區屍體搜救及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五)辦理有關外國人民事故等相關警務工作。
十三、消防局
    (一)辦理災害預報、警報及災情蒐集彙整、查報及通報等事項。
    (二)各項防災宣導作為。
    (三)辦理颱風災害消防裝備器材之整備工作相關事宜。
    (四)辦理風災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員進駐人員管制。
    (五)辦理火災及造成人命災害之消防搶救事宜。
    (六)辦理到院前緊急救護工作
    (七)辦理應變中心各項秘書及災害準備等工作。
十四、衛生局
    (一)循醫療系統辦理有關受傷人員之災情查、通報事宜。
    (二)辦理災害時動員相關醫療、救護人員及救護器材協助有關緊急
          救護醫療事項。
    (三)辦理災後家戶消毒、衛生改善輔導、災區傳染病預防及災區食
          品衛生管理事項。
    (四)災後醫療設施之復舊事項。
    (五)辦理急用醫療器材儲備、運用、供給之事項
    (六)其它有關衛生事項。
十五、環保局
    (一)辦理災區消毒、廢棄物清理及污泥之清除、排水溝、垃圾堆(
          場)、公廁及戶外公共場所之消毒事宜。
    (二)辦理消毒藥品器材之支援供應。
    (三)辦理飲用水之抽驗管制事項。
    (四)其他有關環保事項。
十六、農漁局
    (一)辦理民間農作造林、漁船、漁具、漁塭及設施之防護、災害搶
          救以及災害損失之查報復原等事宜。
    (二)漁塭、漁船之受災搶修事項。
    (三)動物及飼料衛生管理。
    (四)大陸漁工避難收容。
    (五)其他有關農林漁牧及水土保持事項。
十七、澎湖防衛司令部
      協調派遣各地區軍事單位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十八、澎湖後備司令部
      協調派遣各地區軍事單位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十九、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七海岸巡防總隊(第七二岸巡大隊)
      管制大陸漁工避難收容相關事宜。
二十、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海巡隊
      協調派遣船隻進行海難事故執行救災事項。
二十一、台灣電力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一)辦理電力管線系統搶修維護有關事項。
      (二)災後電力設施之復舊事項。
      (三)其他有關電力事項。
二十二、台灣自來水公司澎湖營運所
      (一)災害時自來水供水設備緊急搶修維護事項。
      (二)災後自來水系統復舊事項。
      (三)其他有關緊急支援供水事項(包含災害發生時之緊急醫療用
            水、消防用水等)
二十三、中華電信公司澎湖營運處
      (一)辦理電信通訊系統搶修維護事項。
      (二)災後電信通訊設施之復舊事項。
      (三)其他有關電信通訊事項。
二十四、中國石油公司嘉南營業處馬公直銷中心
      (一)負責油管、加油站緊急搶修及有關事宜。
      (二)其他相關油品管制、供應事宜。
二十五、交通部公路總局澎湖工務段
      (一)辦理公路、橋樑搶修及災情查報事項。
      (二)其他有關公路搶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