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12條。
二、澎湖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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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任務
澎湖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
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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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織
一、本縣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依據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所訂之
本縣「各種災害主管單位權責劃分表」所規定之相關權責單位負責開
設。
(一)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輻射災害:消防局。
(二)水災:工務局。
(三)空難、客貨輪交通海難、旱災、公共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輸電
線路災害:建設局。
(四)重大交通事故:警察局。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海難油污污染事件:環保局。
(六)寒害、漁船海難:農漁局。
(七)生物病原災害:衛生局。
二、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置指揮官1人由縣長兼任,副指揮官2人由
副縣長、主任秘書兼任,執行長由各項災害業務主管單位首長兼任,
中心成員由各級開設任務編組單位派員擔任,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
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關係局、室及公共事業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策
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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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開設時機、組成及作業分工
一、本災害應變中心平時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擔任各項災害36
5 天24小時連絡通報窗口,依相關災害通報作業規定,通報該災害業
管單位人員前往即時處理,俾利即時掌握災情並做好通報協調及調度
措施,相關緊急應變小組人員編組及任務分配名冊如附件二。
二、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項災害業務主管單位首長應即以書
面報告縣長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具體建議縣長成立本中心後
即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各項災害業務主管單
位首長得以口頭報告縣長,並於3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三、本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
開設。有關開設時機與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依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
畫內所訂之本縣「各種災害主管單位權責劃分表」,由各項災害主管
權責機關訂定之各項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實施之。
有關本縣各類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如次:
(一)風災:依澎湖縣消防局風災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水災:依澎湖縣工務局水災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震災:依澎湖縣消防局震災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空難:依澎湖縣建設局空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客貨輪交通海難:依澎湖縣建設局客貨輪交通船海難災害應變中
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漁船海難:依澎湖縣農漁局漁船海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七)路上交通事故:依澎湖縣警察局路上交通事故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八)重大火災:依澎湖縣消防局重大火災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九)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依澎湖縣環保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中心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理。
(十)生物病原災害:依澎湖縣衛生局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規定辦。
(十一)爆炸災害:依澎湖縣消防局爆炸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十二)旱災:依澎湖縣建設局旱災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寒災:依澎湖縣農漁局寒災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依澎湖縣建設局公用氣體與油料管
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輸電線路災害:依澎湖縣建設局輸電線路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十六)海洋油污污染事件:依澎湖縣環保局海洋油污污染事件災害應
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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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原則設於本縣消防局 5樓災害應變中心,供本縣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單位及相關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
訊、通訊等設施由澎湖縣政府消防局協助操作及維護。但本縣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單位得視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本中心成立地點,經
報請指揮官(縣長)同意後,通知相關單位進駐,並負責幕僚作業,
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首長報告縣長決定
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或撤離。
四、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應視災情狀況請
示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以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
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
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六、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七、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紀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
,送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彙整、陳報;各項災害復原重建措施
由各相關機關依權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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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緊急應變小組
本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局、室及公共事業單位應視需要同時
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應變中心所交付之災害防救任
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主管級幹部為該小
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
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
備,指定24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
,立即反映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
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
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情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
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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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多種重大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災害同時發生時,本縣相關之災害業務主管單位首長,應即分別
報請會報請縣長,決定分別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分別指定執行長﹔或
併同設置一個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其中一種災害主管單位首長為執
行長。
二、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
位首長,仍應即報請縣長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或另成立本縣災害應
變中心及指定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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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
經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或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決定縮小編組規
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人員,予以歸建,由其他進
駐人員持續辦理必要之應變任務。
二、撤除時機: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
處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提報,指揮
官得以口頭或書面撤除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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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其他及獎懲
一、進駐機關應指派專責通報人員建立緊急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陳
報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彙整,由會報秘書單位澎湖縣政府消防局彙整後
,函送本縣防救災各編組單位及相關機關;緊急聯絡名冊如有異動,
應時陳報更新。
二、各進駐機關相關人員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依
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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