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表揚績優文化義務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宗旨:為彰揚義務工作人員服務熱忱,激勵服務之士氣,提昇榮譽心
    及參與感,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澎湖縣文化局義務服務人員。

三、遴選標準:凡經文化局授證,並合於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予以獎勵
    。
  (一)勤勞獎:從事本縣文化義務工作滿一年以上,出勤狀況佳者。
  (二)資深獎:從事本縣文化義務工作滿三年以上表現優異者。
  (三)績優獎:
        1.全年出席從無缺勤情況。
        2.參加各種訓練表現優良者。
        3.服務態度積極主動,工作方法創新,對義務服務表現優異有顯
          著貢獻者。

四、遴選方式:由文化局義務工作人員服務隊受理推薦再由本局聘請有關
    人員評審決定之。

五、遴選名額:
  (一)勤勞獎:百分之十五。
  (二)資深獎:不限名額。
  (三)績優獎:百分之十。

六、獎勵方法:公開頒獎表揚(每年定期舉行乙次)。
  (一)勤勞獎:以縣長名義頒贈獎狀乙紙。
  (二)資深獎:
        1.服務滿三年者且表現優良者頒發三級獎章乙枚。
        2.服務滿五年者且表現優良者頒發二級獎章乙枚。
        3.服務滿十年者且表現優良者頒發一級獎章乙枚。
        4.服務滿二十年且表現優良者頒發特等三級獎章乙枚。
        5.服務滿三十年且表現優良者頒發特等二級獎章乙枚。
        6.服務滿四十年且表現優良者頒發特等一級獎章乙枚。
  (三)績優獎:主動積極,服務熱誠,績效卓著為楷模者,以縣長名義
        頒贈獎牌獎品,並報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揚。

七、本要點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之。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