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兒童室借閱證申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凡年滿三足歲兒童及國小學生,均可申請借閱證,申請手續攜帶一吋
    照片二張、戶口名簿並填妥申請單即可申請。

二、年滿三足歲之兒童及國小學生,欲申請借閱證者,可由家長或監護人
    代理申請。

三、讀者遺失借閱證,可到本縣各館辦理掛失,填寫補發申請單(立即補
    發),否則如發生冒借,致本室圖書遭受損失時應由原持證人之家長
    或監護人負責賠償。

四、讀者資料若有變更,請告知本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