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鑑賞美術典藏品相關事項,特設置「澎
湖縣文化局美術典藏品鑑賞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澎湖縣
文化局美術典藏品鑑賞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本會任務為鑑賞本局美術作品為典藏、館藏、收藏之分級管理蒐藏,
並接受本局各項美術品典藏業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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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並視鑑賞作品類型與數量
,邀請委員五至七人參加,由本局於召集鑑賞委員會議前聘任之,任
務執行完成即解散,會議決議需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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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曾於專業學術系所、國內外博物館機構從事美術部門研究或教學
達五年以上,近五年並有學術性著作或研究發表、出版者,並對
美術品具專業鑑賞能力者。
(二)從事獨立美術史、美術評論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五
年以上,近五年有具體卓越成就或有論述出版者,並對美術品具
專業鑑賞能力者。
(三)從事藝文媒體報導、藝術市場工作十年以上,有卓越貢獻者,並
對美術品具專業鑑賞能力者。
(四)從事專業藝術創作十年以上,成就卓越者,並對美術品具專業鑑
賞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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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出席會議或相關活動時,依規定酌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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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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