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輔導本縣民宿登記經營合法化,並健全民宿業發展,提升住宿
設備安全,除依交通部發布之民宿管理辦法辦理外,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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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受理民宿申請登記案,若經營範圍內部分建築物為違建,應依違
章建築處理規定辦理,不納入民宿登記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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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宿申請登記案之經營範圍內全部建築物,不論有無違建,均須辦理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
前項申果合格者,始得就合法建物部分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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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違建之民宿登記申請案,申請時需檢附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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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登記之客房不得設於違建物內,民宿經營業者應於接待處明顯位
置,標示核准經營客房位置與違建物相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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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宿申請登記案,應一併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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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避免以民宿之名行旅館經營之實,申請登記經營範圍內,一般民宿
自用房間數如超過七間,或特色民宿自用與營業房間總數,合計超過
二十間,顯已逾民宿經營規模者,應不予受理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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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宿申請登記,除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附文件外,並備
齊下列文件併送本府審查: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建管單位核准建築物配置圖、平面圖影本。
(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與申報結果通知書。
(四)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
(五)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圖說。
(六)消防安全設備器材證明文件。
(七)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照片。
(八)房間內部裝修材料之防火證明文件或經專業人員簽註之證明文件
。
(九)民宿總房間數超出申請登記之客房數過多者,請申請人對其餘房
間之使用提出說明或供自用之證明文件。
(十)無擴大經營切結書。
(十一)有其他經營設施者,須檢附民宿基地範圍內平面圖。
(十二)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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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宿申請審查僅規範住宿部分,民宿經營者如欲對外經營餐飲等其他
業務,應依法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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