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路外公共停車場督導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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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本縣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安全
    、營運、管理與維護,維持停車場管理品質及營運績效,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路外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
    ,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受
    考核之停車場係指經本府核准領有停車場登記證者。

三、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城鄉發展處,並由城鄉發展
    處依督導考核項目邀集相關單位消防、建管、社會等成立督導考核小
    組。

四、督導考核之項目如下:
  (一)營運管理部分:
        1.停車場環境整潔。
        2.標誌指示及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3.週邊道路停車管理及管制。
        4.營運收費標準。
        5.停車場登記證所列營業事項。
  (二)營建部分: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辦理情形。
        2.緊急進出口、防火區劃及安全梯等之使用情形。
  (三)消防部分:
        1.消防滅火設備、避難逃生設備及其他消防搶救設備。
        2.定期檢修申報情形。
  (四)身心障礙者部分:
        1.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設置比例。
        2.身心障礙者收費優惠方案。
        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遭佔用處理機制。
        4.友善設施。

五、辦理督導考核之方式如下:
  (一)本府每年應依督導重點辦理,每場至少辦理督導考核 1次。
  (二)前項督導考核以實地考核為主,並於督導考核前通知受督導考核
        停車場指派代表會同,以及函文詳列督導考核事項、時間及地點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不事先通知。

六、受督導考核停車場應就督導考核事項,備妥所需相關資料,配合考核
    。

七、本府應將督導考核結果,函請各受督導考核停車場及其主管機關列管
    改善,其缺失項目受考核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並將改善成果送
    本府備查,並視改善成果於一定期間內辦理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