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縣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
揮鄉(鎮、市)調解功能,以疏減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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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
(二)村里幹事。
(三)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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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鄉(鎮、市)長獎:全年調解成立案件十一件至五十件者。
(二)縣長獎:全年調解成立案件五十一件至一百九十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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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里幹事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查報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嘉獎一次:全年受理六件至十一件者。
2.嘉獎二次:全年受理十二件室十七件者。
3.記功一次:全年受理十八件至二十九件者。
4.記功二次:全年受理三十件以上者。
(二)協助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嘉獎一次:全年調解成立三件至五件者。
2.嘉獎二次:全年調解成立六件至九件者。
3.記功一次:全年調解成立十件至十四件者。
4.記功二次:全年調解成立十五件以上者。
(三)村里幹事合於前二款規獎勵者,應擇優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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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
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鄉(鎮、市)長獎:全年轉介十件至二十九件者
2.縣長獎:全年轉介三十件至九十九件者。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鄉(鎮、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十件至十九件者。
2.縣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二十件至八十九件者。
(三)合於前二款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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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鄉(鎮、市)長獎:服務年資滿四年者。
(二)縣長獎:服務年資滿八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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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稱全年係指一月至十二月而言,應於每年結束後一個月內,
由鄉(鎮、市)公所分別查明有關案件資料,如屬查報或轉介調解案
件者,應以村里幹事查報表或有關機關轉介單並經調解委員會受理者
為依據,如屬協助或協同調解成立案件者,應以調解筆錄或調解書有
關「其他關係人」欄內簽章,其調解書並應報經法院核定者為依據,
如屬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者,其調解書並應報經法院核定者為
依據,如屬調解委員服務年資,應以報准聘任日起為依據,造具獎勵
名冊(如附表),並擬議獎勵種類,報本府核定,並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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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
播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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