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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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縣且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及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在法定修業年限內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予以減免: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障礙情形符合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第三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子女。
三、低收入戶學生: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尸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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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具有多項減免補助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
育補助費或向政府機構申請補助學、雜費者,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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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標準如下:
一、極重度、重度障礙者全額減免。
二、中度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
三、輕度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
低收入戶學生全額減免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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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減免規定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填具申請表一份,檢附
相關證件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學校於第一學期自九月起至十月底止,
第二學期自二月起至三月底止檢附相關證件、印領清冊二份及學校領據
一份備文向屏東縣政府請撥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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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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