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中小學校推動學籍及成績電
子化,特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屏東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
理辦法、屏東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等規定,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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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中小學校自九十九學年度起應依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學生成績評
量及學籍電子資料交換規格標準最新版本,建立電子資料檔案,並永
久保存、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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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校務行政系統應建置於專屬伺服器,由資訊管理人員妥善管理或
向本府教育網路中心申請校務行政系統代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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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學籍及成績電子資料,應設置專責人員,並依下列方式確實辦理
:
(一)學籍及成績電子資料應具備完整性:
1.專責人員應定期檢視既有學籍及成績電子資料內容,依規定隨
時詳細填載於校務行政系統中。
2.教職人員由校外存取學生學籍及成績資料,必須具有安全防範
機制,以防在資料傳輸途中被不當竄改。
(二)學籍及成績電子資料應具備機密性:
1.教職人員需依其職務建立校務系統帳號並核予適當權限,每組
帳號均需設置密碼,且不得兩人(含)以上共用。
2.管理者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檢核所有帳號之權限是否正
確,並於人員職務異動時立即調整權限。
3.學生學籍及成績電子資料等機密資訊應妥善保護,除法令明文
規定外,各校應嚴予拒絕提供學生學籍或成績電子資料。
4.除校內公務使用外,取用學生學籍或成績電子資料前應敘明用
途簽請機關首長同意,並列入記錄稽查。
(三)學籍及成績電子資料應具備可用性:
1.學生學籍及成績電子資料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備份,並
落實執行防範資料流失、洩密與毀損之安全措施。
2.學生學籍及成績電子資料備份媒體應編號列管,備份後需確認
(每份至少一次)資料正確無誤始得保存。
3.學生學籍及成績電子資料備份儲存媒體應定期檢視其是否有效
,並定期將備份資料搬移至新儲存媒體。
4.前述儲存媒體若因故廢棄時,儲存媒體應進行適當之銷毀程序
,以避免發生洩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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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對於可能接觸系統之帳號密碼與相關設備之服務或維修人員,應
與之簽署保密協議,提供保密管理及內控機制(包括密碼管制、存取
記錄等)。
主機代管學校,依本府教育網路中心內控機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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