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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
    殊教育相關事宜,應組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暨教師支援體系。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與適應教育環境。
  (三)協助本縣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
        安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或家長申訴服務。
  (五)審議特殊教育相關經費、輔具與專業團隊服務之申請。
  (六)審查年度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之推動。
  (七)審查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與評量(含考試服務)之調整方案。
  (八)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危機事故及問題行為。
  (九)處理特殊教育學生轉銜相關事宜。
  (十)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
  (十一)審議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普通班時酌減班級人數之申請。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之協調。
  (十三)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所屬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
    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其餘委員三至十一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
    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之
    ,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本會成員中,應至少具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及特殊教育專長人員
    各一名,且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
    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五、本會組成人員皆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
    費用。

六、本會每學期應固定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召開前
    應通知全體委員及議案相關人員,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後留存備查。
    議案若需表決,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