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負責推動與督導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業務。
  (二)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困難個案學生。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由屏東縣政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教育
    處副處長兼任;餘委員十三人,由各區駐區督學及教育處學務科科長
    、國教科科長、公正人士、國中校長、國小校長及主計處承辦科科長
    兼任。

四、本小組成員為當然委員,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成員出缺時,由其職
    務代理人為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事
    務。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八、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學校教育儲蓄專戶之執行情形列入駐區督學不定期視導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