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
二、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負責推動與督導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業務。
(二)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困難個案學生。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由屏東縣政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教育
處副處長兼任;餘委員十三人,由各區駐區督學及教育處學務科科長
、國教科科長、公正人士、國中校長、國小校長及主計處承辦科科長
兼任。
|
四、本小組成員為當然委員,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成員出缺時,由其職
務代理人為之。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事
務。
|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
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
八、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十、學校教育儲蓄專戶之執行情形列入駐區督學不定期視導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