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增
    進學習機會,提高國民素質,依終身學習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
    條規定,特設屏東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廿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縣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三)弱勢族群代表(含原住民、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
  (四)民間非營利機構代表。
  (五)政府機關代表。
    前項有關終身學習機構、政府機關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弱勢族群代表至少二人。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
    期內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  縣長就相關人員派兼之
    ,協助處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

五、為推動本縣終身學習工作,本會分設下列小組執行各項推動工作:
  (一)行銷策略小組:
        協調推動行銷、宣傳以及學習卡發行工作。
  (二)法制規劃小組:
        協調制定組織分工及辦理終身學習相關配套措施所需行政規章。
  (三)整合行動小組:
        協調統合公私部門學習組織資源與任務之分派執行。
    各小組設召集人 1名,由委員兼任,組員若干名,均由縣長派任。
    各小組至少每 2 個月召開會議 1 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視工作需要
    召開之。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不能出
    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外,如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
    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
    論及提供意見。

十、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
    。

十一、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