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增
進學習機會,提高國民素質,依終身學習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
條規定,特設屏東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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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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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廿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縣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三)弱勢族群代表(含原住民、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
(四)民間非營利機構代表。
(五)政府機關代表。
前項有關終身學習機構、政府機關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弱勢族群代表至少二人。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
期內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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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 縣長就相關人員派兼之
,協助處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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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推動本縣終身學習工作,本會分設下列小組執行各項推動工作:
(一)行銷策略小組:
協調推動行銷、宣傳以及學習卡發行工作。
(二)法制規劃小組:
協調制定組織分工及辦理終身學習相關配套措施所需行政規章。
(三)整合行動小組:
協調統合公私部門學習組織資源與任務之分派執行。
各小組設召集人 1名,由委員兼任,組員若干名,均由縣長派任。
各小組至少每 2 個月召開會議 1 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視工作需要
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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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不能出
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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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外,如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
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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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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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
論及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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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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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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