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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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縣社區營造計劃方案,設屏東
    縣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協調、諮詢、推動及整
    合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設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
    ;執行長一人,由文化處處長兼任;除召集人、執行長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處局主管八人。
  (二)社區總體營造專家或學者五人。

三、本會下設屏東縣社區營造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社造小組),負責
    管考、推動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協調各局處相關工作,由執行長召
    集,小組成員包括本府相關局處副主管或業務科科長,小組幕僚工作
    由執行長指派相關人員兼辦。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之跨局處行政協調及整合等
        事項。
  (二)關於本縣、鄉(鎮、市)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
        檢討及審議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縣社區總體營造創新方案之提出、諮詢、督導及推動
        等事項。
  (四)各局處於審查縣市層級社區營造計畫及六星計畫案時,審查委員
        之半數需聘請本會委員,以利整合本府各局處社區營造計畫。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召集或出席時,由執
    行長代理之;召集人、執行長均不克召集或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以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並
    將會議紀錄函送文建會備查。

七、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本會委員任期中如因故
    出缺,由縣長遴聘適當人員遞補,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止,本府
    各相關單位代表得因職務調動而調整之。

八、本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處(以下簡稱本處)藝文推廣課
    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本處業務承辦人兼任。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及社區文史委員會議期間,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本府所屬委員不另支出席費。

十、本會召開會議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處編列年度預算或由行政院文化
    建設委員會補助款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