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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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屏東縣政府為辦理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組成考核小
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副縣長、秘書長、教育處處長、研考處
處長、政風處處長及人事處處長等六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在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原則,由縣長指派之,並指
定一人為主席。
本考核小組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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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小組任務如下:
(一)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
事項。
(二)其他有關校長考核之核議事項及縣長交議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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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
功、大過之獎懲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考核小組對於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
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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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小組審議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時,應由主席將成績考核
清冊、考核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分數,並提付
表決填入考核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長官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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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小組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薪點。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
(七)成績考核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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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小組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在核定發布
前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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