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辦理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登記審查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登記,
    特訂定本原則。

二、結構安全範圍如下:
  (一)新建土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坡度陡峭。
        2.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
        3.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
        4.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之虞。
        5.有崩塌或洪患之虞。
        6.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
        7.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
  (二)既有之建築物:
        1.未取得幼兒園使用執照類組:由建築師會、土木技師公會或結
          構技師公會出具之建物結構安全鑑定報告。
        2.己取得:檢附使用執照影本。

三、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各類場
    所按用途分類第二款第十二目幼稚園、托兒所之規定。

四、設置場地應符合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五、空間設置:
  (一)空間應符合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
        定。
  (二)設施設備:
        1.室內活動室之設準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
          一條規定。
        2.室外活動空間準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三
          條規定。

六、衛生設備:
  (一)衛生設備之標準準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衛生設備數量應符合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

七、廚房之設備應符合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八、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九、服務人員之任用應符合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十、書面資料之法人或團體章程內容,應載明辦理幼兒園或社區互助教保
    服務中心事項,及董事會或理事會同意辦理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
    會議紀錄,如章程內容未載明時,本府得先准予登記,並於下次董事
    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後三個月內補正。

十一、印鑑證明若於申請登記時無法備齊,得先行檢附代表人印鑑證明,
      其餘之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並應於 3個月內補齊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