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教育國際交流,鼓勵本縣各級學
校(以下簡稱各校)與國際城市學校交換學生,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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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辦理目標如下:
(一)發展多元之國際交流活動,增進國際瞭解及友誼。
(二)建立互惠共榮、相互尊重及經驗分享之合作關係。
(三)提昇學生外語溝通能力,促進文化互動及交流。
(四)培養學生具有開闊視野及恢宏國際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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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辦理原則如下:
(一)平等互惠:交換學生活動時,本於雙方平等互惠為原則。
(二)多元化:交換學生應具備各類專長,以達多元交流目標。
(三)系列化:交換學生活動作整體性之規劃,且具有延續性。
(四)公開公正:以公開公正方式辦理交換學生甄選。
交換學生之外國學校,須為該國之立案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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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各校自行與外國學校協商訂定計畫或備忘錄文件後,報請本府
核准。
(二)經本府核准後,由學生自行申請,各校應組成委員會公開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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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換學生條件如下:
(一)本縣交換學生:
1.對象:本縣各校在籍學生。
2.資格:由各校依學校發展所需,或合作之國外學校需求自行訂
定。
3.語言:語言能力須符合交換學生之國外學校要求。
(二)外國學校之交換學生:
1.對象:該校之在籍學生。
2.資格:由該校配合各校需求訂定。
3.語言:語言能力由各校自行決定,必要時得安排華語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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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換學生辦理方式如下:
(一)方式:各校單獨辦理或跨校合作辦理。
(二)時間: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原則,亦得利用寒、暑假期間辦理。
(三)課程:由雙方交換學生學校,視交換學生程度,安排適合課程,
並協助學生選課。
(四)學籍:交換當年課程、回國後是否重讀、成績核算及學分認定,
由各校成立委員會從寬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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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換學生之生活輔導如下:
(一)住宿:由交換學生之雙方學校安排,並以接待家庭為優先考量,
且各校須作事先審核,以維護學生安全。本縣接待家庭之遴選,
由各校依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二)參訪活動:雙方學校應安排適當之參訪活動,以增進交換學生對
該國瞭解。
(三)定向輔導:雙方學校對交換學生應適時輔導及定期聯誼,使學生
儘速適應生活。
(四)生活協助:雙方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聯絡,並要求交換學生定期
回報,以充分掌握學生動態,確保學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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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換學生所需經費,由學生自行負擔或交換學校、社會各界資助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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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辦理交換學生業務所需費用,由各校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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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校之交換學生須有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書,始能進
行交換學生相關事宜。
(二)辦理交換學生活動前,應先辦理說明會,讓學生充分瞭解權利與
義務。
(三)辦理交換學生之學校應注意國際禮儀,及相對國內政、外交之相
關政策要求。
(四)辦理交換學生之學校,於活動完成後三十日內,將成效檢討陳報
本府備查,並納入下次核准之參考。
(五)本縣國小交換學生,於交換期間得由家長或教師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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