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之管理,特依公庫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及業務需要,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三、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表(
    如附件)向本府申請同意後,至當地縣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
    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代辦機構)開戶存管。

四、各機關學校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之代理銀行或代
    辦機構辦理專戶更名。

五、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特種基金應單獨立戶外,其餘得集中
    一個專戶存管。但同一專戶中性質不同之款項,仍應依其原定科目用
    途,在未支用餘額內辦理支付。

六、各機關學校應每月核對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存款對帳單是否與帳面結
    存相符,如有不符之處應編制存款差額解釋表,經核無訛後,應在對
    帳單上加蓋原留印鑑寄回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以利勾稽。

七、各機關學校如有未依屏東縣縣庫管理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應追
    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